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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45章 律令制度

第545章 律令制度 (第1/2页)

在李一元看来,大明的律例制,比起大唐的律令制,在司法上反而是一种倒退。
  
  当然,大明制度,也有其历史渊源的。
  
  主要是元朝太坑了。
  
  大元朝的律法制度,就和它的其他所有制度一样,讲究的就是一个随心所欲。
  
  元朝是「不立成宪」的。
  
  所谓「不立成宪」,指元朝初期未能及时制定普遍适用於各级机构、具有对外施政或对内规制效力的行政章程或法律规范,国家政务运作长期处於「有例可援、无法可守」状态。
  
  「例」是唐宋时期的法律术语,具有权宜立法之意,元朝沿用该称呼。
  
  这意味着作为「例」的公文书具有程度不等的垂范参照效力,此後处理类似行政、司法事务时,可将其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。
  
  元朝因「不立成宪」,无成文法典的律文可直接引用,司法审判只能依赖先例,而先例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导致大量「同案不同判」的「例」产生。
  
  例如,从「强窃盗」的犯罪中分离出的「白昼抢夺」、「掏摸」等罪,在初期司法审判中常因诸例审断不一而引发争议。
  
  以「白昼抢夺」为例,刑部在参照「巡军张焦住抢夺例」、「皇庆元年唐周卿例」、「延佑二年杨贵七抢夺例」和「延佑五年云撇卷诈取财物贼人例」等多个先例後,仍认为该罪「难便定立通例」,只能根据情况临时裁决,未能形成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。
  
  就连一个白天抢劫的罪名,竟然都无法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审判标准,这也就是大元才能做到的奇事情了。
  
  整个元朝连一部根本的法典都没有,整个元朝的司法都极其混乱,律法成为官吏盘剥百姓的工具。
  
  至於元朝为什麽这麽混乱,主要还是行政水平的低下。
  
  按理说,明初的时候,元明鼎革,明朝是可以纠正这些错误,重新回到律令制上的。
  
  但是这时候遇到了一个问题。
  
  唐宋的律令制,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宰相。
  
  中华文明是一个非常早熟的文明,从很早的时候就已经认识到了,这个世上从来没有万全的法典,律法是要根据时代而变化改进的。
  
  那这个时候,编订律法,自然成为一种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,需要极其专业的职业官僚来进行。
  
  唐宋时期,这个责任就是在宰相身上。
  
  宰相统筹全局,这样制定出的法律也能够统筹全局。
  
  但是在明初几场大案之後,太祖朱元璋废除宰相,将所有权力集於一身後,律令制这套体系也就玩不转了。
  
  没办法,大明只能从前元身上找出路。
  
  结果就是大明虽然有《大明律》为根本,但是具体在行政的时候,又形成了以六部为区分,法律与行政深度绑定,通过六部制定的各种「例」,来进行行政和司法。
  
  李一元在阅读了大量的敦煌文本後,还是萌生了司法改革的想法。
  
  他也知道,大明朝采用律例制度,也是有现实原因的。
  
  大明朝的时代发展迅猛,律令制度的法律编订成本过高,在以往大明行政体系下,是很难及时根据时代发展而修订律法的。
  
  所以以「例」为司法判决的基础,及时用新的司法判例来补充上法律的漏洞,其实本来是一个好事情。
  
  但是实际上,这种操作到了基层却变形了。
  
  大量基层官员,在科举的时候只读四书五经,并没有司法实践的经验。
  
  然後他们就被扔了一本《大明律》,送到地方上去主持一个县的司法工作。
  
  他们根本不熟悉那些「例」,这些复杂的特别条例,都藏在很多刀笔吏世家的「家学」中,藏在讼师的传承中。
  
  地方官员想要按照《大明律》断案,这些人就会掏出各种「例外」来,忽悠得地方官员晕头转向。
  
  律法成了经文,这些刀笔吏和讼师成了释经人,要怎麽说全凭他们一张嘴。
  
  这也是这一路上,李一元最深的印象。
  
  这样下去,绝对会影响大明的根基。
  
  不一会儿,经历官徐叔礼冲进来。
  
  「大捷!通政使大捷啊!」
  
  徐叔礼连忙说道:「张统制官已经解哈密城之围,还生擒了叶尔羌汗!」
  
  听到这个战果,李一元彻底放下心来。
  
  这场大捷甚至要比他预想的还要彻底!
  
  生擒叶尔羌汗!
  
  西域这些王国,本身就是依靠国主个人的威望建立起来的。
  
  叶尔羌汗被擒,就意味着叶尔羌王国其实已经瓦解。
  
  而且叶尔羌汗在手,大明就可以对西域做很多的事情。
  
  李一元连忙说道:「速速安排八百里加急,向京师报捷!」
  
  等徐叔礼离开,李一元又摊开信纸,他要给苏泽写捷报。
  
  写完捷报之後,李一元又开始给苏泽写私信。
  
  「近日以来,李某校勘敦煌唐卷,见《贞观令》《永徽式》诸篇,深有所得。」
  
  「唐以律令格式为四柱:律正刑、令立制、格补敕、式定程。四体相承,权责昭然。」
  
  「反观我朝律例,则例愈繁而弊愈深!刑部释律、都察风宪、地方援案,往往一案十解,胥吏因缘为奸。」
  
  「昔唐制可行,盖因三省六部制衡,宰相总揆律令修订。今中书门下五房已复相权之实,此乃重立律令制三百年未有之机!」
  
  李一元在信中,希望苏泽能推动司法改革,进行一次《大明律》的集合修订工作。
  
  所谓「诸律归於《大明律》」,修成一部大明上下都能通用的法典。
  
  这份法典,涵盖「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部事类」,包含「刑、民、
  
  商」诸法条。
  
  然後李一元又提出,将历年判例中,判的比较好的案子,升级为「格」,编订「隆庆格」。
  
  这些「格」经过内阁的批准後,再由皇帝御准颁行全国,「格」可以定期修订增补删减,每次重新修订之後,都要通过印刷机颁发给全国,禁地方擅引私例。
  
  写完这些,李一元叹了一下。
  
  他这一次又帮了苏泽一次,希望苏泽能知恩图报,也帮他一次,推动律令制度的改革。
  
  李一元解开自己腰间的四个粮袋,不一会几胖鸽子飞扑进来。
  
  当胖鸽子飞进了苏泽的书房,苏泽知道了大捷的消息已经在八百里加急送到京师,系统这次是真的给力了!
  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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