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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67章 改革双刃剑

第667章 改革双刃剑 (第1/2页)

于慎行乘快船到吴县,比朝廷派遣明察的御史韩楫还要早到了。
  
  他没进县衙,先去码头货栈。
  
  扮作收丝的客商,和几个帐房、管事攀谈。
  
  帐房们起初谨慎,但是于慎行做报馆记者的时候,和三教九流都打过交道,一番交谈後,他又展示了自己「京师来的商人」的实力,很快熟络起来。
  
  「役银?」一个老帐房摆手,「早不用咱操心了。县里定了新章程,工坊主替雇工缴。」
  
  「工坊主肯缴?」
  
  「肯。」另一人接口,「能抵商税。东家算过,抵下来差不多,不亏。」
  
  于慎行问:「抵多少?」
  
  「三成。」老帐房压低声音,「但得是「正项商税』,杂捐不算。县衙有细则,坊主们人手一册。」「雇工呢?工钱可被克扣?」
  
  「那倒没。吴县工价明码标价,东家压价,人就跑。如今各厂都缺人手。」
  
  「而且九江那边也在挖人,待遇可好了,如果不是大部分人不愿意背井离乡,工钱说要再涨呢。」于慎行又去了两家织坊,问了几名雇工。
  
  说法一致:役银东家缴,自己省了事,工钱照旧。
  
  他心下稍安,但想起苏泽叮嘱,又往县衙户房跑了一趟。
  
  以「欲设工坊谘询税务」为名,见了户房一名书办。
  
  书办很热情,搬出一本《吴县役银折征及商税抵扣则例》。
  
  于慎行翻开细看。
  
  则例写得很清楚:凡在吴县开设工坊、雇佣长工者,须为雇工代缴「代役银」。
  
  代役银数额按雇工人数、工种核定,每季缴纳。
  
  缴纳後代役银可抵扣该工坊当季「正项商税」,抵扣上限为三成。
  
  余下七成商税照常缴纳。
  
  则例後附有计算公式和案例。
  
  书办解释:「这是蔡知县定的。他说,雇工在坊做工,无农闲,再征役银不合情理。但役是百姓对朝廷的责任,不能免。责任就转到坊主头上。」
  
  「坊主缴银,可抵税,负担不增。雇工免役,专心做工。县衙役银也能收齐。」
  
  于慎行问:「那吴县的商税岂不是少了?」
  
  书办点头:「是。抵掉的部分,不计入商税正额。所以帐面上看,商税增长慢,但折役银这块涨得快。」
  
  「但是知县老爷说了,这少只是暂时的,吴县愿意承担的折役银,这能吸引到更多的雇工来吴县,如今我们苏州府各县的人,谁不知道吴县的待遇好?」
  
  「像是客商这样来谘询开工厂的络绎不绝,只要等到这些工厂建立起来了,商税和折役银都会增长。」于慎行实在没想到,张居正的一条鞭法,到了吴县竟然能执行成这样?
  
  也难怪户部的帐目上,吴县的商税增长不及其他县,原来是有了这等政策。
  
  可是这政策能说错吗?
  
  于慎行盘了一下,觉得这位蔡知县堪称逻辑鬼才,好像确实没毛病!
  
  「此事府里、省里可知?」
  
  书办笑了:「哪能不知?但蔡知县说了,这是「因地制宜』,只要役银收齐、不生乱子,上头也就睁只眼闭只眼。」
  
  「而且这样收其实也省事啊,这七里八乡那麽多人,折役银收起来还要一乡一乡的跑,如今只要让工厂缴纳就行了。」
  
  于慎行了然。
  
  他离开户房,在茶楼独自坐了片刻。
  
  吴县这一套,看似绕,实则环环相扣。
  
  既落实了「一条鞭法」折役为银的精神,又顾及了本地工商实情。雇工、坊主、县衙,三方皆得保全。他当即写密信,连夜发往京师。
  
  五日後,信到苏泽手中。
  
  苏泽在值房里读完,沉默了许久。
  
  蔡言这一手,确实巧妙。
  
  将雇工的役银责任转移给坊主,再以税收抵扣补偿坊主。
  
  表面是「代缴」,实质是「税负转移」。
  
  但效果是好的:雇工免役,坊主负担未增,役银足额徵收。
  
  他推开帐册,走到窗边。
  
  窗外是京师街市,人流熙攘。挑担的、推车的、开铺的,皆在忙碌。
  
  一条鞭法,本意是简化赋役,减轻农民负担。
  
  但吴县的实践,揭示出另一条路,在工商发达之地,役银可转化为一种「用工成本」,由雇主承担,再通过税收杠杆调节。
  
  这不单单是徵税技巧。
  
  这触及了更深层的问题,在传统农业社会向工商社会过渡时,朝廷与百姓之间的「责任」与「义务」,该如何重新界定?
  
  农民有田,故以粮、役报效朝廷。
  
  工人无田,受雇於坊主,其「役」的责任,是否应随雇佣关系转移?
  
  蔡言的做法,实际上默认了「雇佣关系」对传统个人义务的承接。
  
  而税收抵扣,则是朝廷对雇主履行这份「社会责任」的补偿与激励。
  
  苏泽坐下,重新铺纸。
  
  他写下「雇工役银转移」六字,又在旁注「税收抵扣」。
  
  接着,他画了一个三角:
  
  顶点是「朝廷」,左下是「雇工」,右下是「雇主」。
  
  雇工对朝廷有役的义务,但通过雇佣关系,将义务转移给雇主。
  
  雇主履行义务後,朝廷通过税收优惠给予补偿。
  
  三角平衡,三方皆安。
  
  但这平衡背後,隐藏着一个更大的可能:
  
  既然雇主的「代役银」可被视为一种对雇工的「社会保障」(免役即是保障),那麽朝廷通过税收激励雇主承担此类义务,是否可推广至其他领域?
  
  比如,雇工伤病,雇主是否应承担部分救治之责?
  
  若朝廷以税赋优惠,鼓励雇主为雇工提供此类保障,是否可行?
  
  苏泽笔尖顿住。
  
  他想起了原时空的「五险一金」。
  
  那正是通过立法,强制雇主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障费用。
  
  大明如今当然没有这样的社会基础。
  
  但吴县的实践,提供了一个雏形,利用税收工具,引导雇主承担部分社会义务。
  
  一条鞭法,或可不止是「役折银」。
  
  在工商发达地区,它或可化为一个框架,将百姓对朝廷的部分义务,转化为雇主对雇员的保障责任,朝廷则以税收减免作为回报。
  
  如此,朝廷减轻了直接救济压力,雇主获得了稳定用工,雇工得到了基本保障。
  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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